花8万请主播、名导直播带货,仅卖出6瓶护肤品,法院判赔3.5万

2021-12-24 21:41:24 昨天今天后天

12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或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AI财经社获悉,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与某经纪公司签订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商品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万元。

但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期间,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销售额也十分惨淡,仅为6瓶共800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包括原推广费82820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9.7万余元。

在庭审中,经纪公司表示其已按照协议安排直播推广活动,协议已履行完毕。而对于推广时段、销量,双方协议中未予以约定。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仅约定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

网络科技公司也不同意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络科技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并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

经审理,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应向护肤品公司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赔偿即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经纪公司应向护肤品公司赔偿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文 | AI财经社 尤未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