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披露:液化石油气瓶未按标准检验,当事人被罚10万元

2021-10-26 21:56:41 红星新闻

10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第三批),共十一批。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件中,既有回收油、假标签等食品安全隐患,还有两起案件聚焦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问题。

案件1

液化气罐中加入二甲醚

安岳一公司被立案侦查

2021年6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的液化石油气抽检时发现,该公司1-2号两个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均不合格,且含有二甲醚。后期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又对该公司共11个批次进行抽检,发现7个批次不合格,且均含有二甲醚。

▲涉案的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 

二甲醚是一种价格低于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因二者可以互溶,不法商贩便将其掺入民用液化气中牟取暴利。作为化工产品,二甲醚还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掺入液化气后会腐蚀罐体上的胶管,时间久了容易发生泄漏,不少爆炸事故也由此发生。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且掺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该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安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2

液化石油气瓶未按标准检验

当事人被罚款10万元

2021年8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对广汉某钢瓶有限公司气瓶检验流程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液化石油气瓶阀效验台未启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无超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的安全评估记录等问题。经查,2021年7月25日到8月6日,当事人共计检验气瓶1357只,未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6月7日至8月5日期间,当事人只进行了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未进行安全评估记录。8月13日至8月22日,当事人召回未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的气瓶并进行了瓶阀气密性检验。

▲现场检查时瓶阀效验台未使用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罚款2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王培哲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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