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装箱作业时发生挤压事故,致1名水手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1-10-26 15:50:49 齐看点

2021年3月10日晚,长沙一集装箱码头公司在进行船舶集装箱吊装作业时发生挤压事故,造成1名实习水手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10月26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称这起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长沙集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星公司)作为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方、长沙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理公司)作为码头集装箱的监装、监卸方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经过:有其他水手大喊“箱子下有人”,但无人听到

3月10日20时15分,集星公司码头2#泊位C101号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在进行湖南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运公司)“湘远6号”船舶集装箱吊装作业时发生挤压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

据调查报告,当时船上共有船员8人,水手帅正良、阳康敏负责船上集装箱吊装的舱面作业。20时15分,阳康敏此时正站在船艏右舷第三层箱顶给待装箱位底部的4个角摆放堆锥,未察觉到起吊的集装箱正在下落(见下图)。水手帅正良透过缝隙看到阳康敏仍在进行堆锥作业,而其上方的集装箱正在缓缓下降,遂立即大喊“箱子下有人”,同时用堆锥敲打船舷钢板试图提醒阳康敏本人、打旗员陶沁及门机司机注意,但终因作业现场噪音较大,其三人均未回应。此时箱体继续下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长沙一集装箱作业时发生挤压事故,致1名水手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0年10月,阳康敏参加海员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证书、船员服务簿。2021年1月,阳康敏被湖南中湘国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集运公司,并签订了上岗协议,通过岗前培训后,在船舶上作为实习水手从事一些简单的甲板工作。事发时,阳康敏工作不足三个月。

直接原因为涉事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报告称,事故直接原因为集星公司门机司机、中理公司“打旗员”和受害者自己违反操作规程。

集星公司门机司机夏德山在现场操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盲目作业。

中理公司“打旗员”陶沁在现场作业过程中,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和指挥吊装作业,以致未能发现船上的语音呼喊示警,未能及时通知门机司机中止作业,导致悲剧发生。

受害者阳康敏违反操作规程(《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 6条a)进行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放置堆锥时未能及时关注周围环境变化,导致被集装箱体挤压身亡。

另外,集星公司、理货公司和集运公司要负间接责任。

集星公司作为港口经营方,其对港口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操作流程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整改不实,安全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对中理公司人员配置不合理的情况视而不见(该公司多个层级相关人员都有发现,一直未督促解决)。

同时集星公司一直存在着现场安全工作岗位人员、门机操作人员紧缺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补充。集星公司以低于市场规律的价格将“打旗员”这类重要安全岗位简单外包,且在岗位外包之后,又疏于对外包公司的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和监督,致使公司码头监装、监卸方面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基层一线人手不足,导致装卸作业过程中,人员的临时调岗加班、疲劳作业不可避免,隐患风险长期存在,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

理货公司与集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人员配置不合理,对“打旗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员工违章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进行涉及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集运公司安全制度不完善,对船舶动态管理措施不到位,针对实习水手阳康敏工作不足三个月,工作经验存在欠缺的实际情况,安排的传帮带人员未能尽职尽责,作业现场也未做好安全防护,对阳康敏进入码头门机司机视线盲区内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采取有效的联络方式告知门机操作人员。

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理

报告认定,长沙集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作为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方、长沙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作为码头集装箱的监装、监卸方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湖南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水路运输企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理;撤销夏德山所持起重机械操作证(代号Q6)和陶沁所持起重机械指挥证(代号Q1)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将集星公司列入特种设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单位名录,由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集星公司的特种设备(重点是门机)安全管理到位,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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