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法禁止电动车进电梯,违者最高罚500元

2021-10-22 20:41:55 北青网

5月10日晚,成都市成华区丛树家园小区一电梯内电瓶车爆燃,导致多人受伤。

5月11日,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的紧急通知>。

10月22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在四川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电动车禁入电梯”被写进这部四川地方立法。<条例>起草组成员、四川省住建厅物业管理专家伍三明介绍,该<条例>第74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使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这一规定,在物业管理立法中,尚属首次”。“长期以来,对于业主、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甚至是政府执法部门均一筹莫展。”伍三明说,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在密闭空间中发生自燃造成无处可逃的伤人事件,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他介绍,<条例>修订起草过程中,有代表建议制定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立法规定,起草组也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因此,在<条例>三审表决前夕,在<条例>第74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中增加了"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将怎么处理?

伍三明介绍,如果违反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物业服务人遵照<条例>第102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条例>第102条第2项规定,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百以下罚款。对于“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如何及时制止?伍三明表示,这需要综合执法进小区进一步跟上。他介绍,<条例>第96条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这也是推动政府执法资源下沉到小区,有利于发挥行政力量优势,对于治理当前居高不下的小区纠纷率,效果应当会显而易见的。”伍三明说。同时,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中还有其他许多与民生相关的内容。针对个人及单位的,还有如不得规定,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不得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等,物业服务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后,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针对物业的内容有,如物业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否则将按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也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否则将按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为了方便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记者获悉,<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封面新闻记者 杨澜综合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