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十年未见,再见竟是上法庭讨赡养费!儿子:她伤我最深!法院这样判

2021-10-06 17:48:36 生活报

30年来

王某某没有听过儿子周某某

叫过自己一声妈妈

反而曾亲耳听到儿子

甚至称自己为“畜生”

距离母子二人上一次

相见已经过去了10年

儿子周某某说

王某某是自己这一生

遇到的最恶毒的人

也是对自己伤害最深的人

......

如今已经七十多岁的王某某不再健康,日前,她将多年未见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赡养费并定期电话、见面探望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母亲:30年没听过一声妈妈

母亲王某某表示,自己只有这一个儿子,自己为他的成长生活作出了巨大贡献 。

周某某在四川出生,6岁到上海读小学,之后又转回四川读初中、高中。“学习阶段的家长会全部是我去参加,生病也是由我陪护。”王某某说。初中时儿子迷恋打游戏机,自己不放心儿子的学习,更是提早病退在家照料儿子的生活。此后儿子终于考上大学,然而考上大学后的儿子却看不起只有初中文化的母亲。

2002年,王某某为儿子将户口迁到上海的事情,心甘情愿吃苦受累。在儿子到上海工作后,也经常给他带吃的,给他增加营养。可王某某心痛的是,2010年,在儿子上海家中,王某某亲耳听到儿子对着他爸大声吼叫:“爸你别睬这个畜生。”王某某被吓得发傻。可面对儿子的吼骂,他的父亲即便在场也并没阻拦教育。

此后,儿子结婚的事也不告知自己。自己已经30年没有听过儿子叫自己一声“妈”,母子两人更是10年没有相见。母子二人间深深的矛盾,此前多次请居委会调解也没有办法。此前,自己生病住院两次,儿子没有来过一次电话。

王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年老,儿子理应承担起赡养义务 。为此,她起诉至法院,诉请儿子周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每周与自己通电话一次、每月探望自己一次(庭审中变更为:每周与原告通电话一次,每年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各探望自己一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庭审中,儿子周某某称原告王某某是自己这一生遇到的最恶毒的人,也是对自己伤害最深的人。“人总是要为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我有权不原谅如此伤害过自己的人。”周某某同意给原告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但不同意每周与原告通一次电话及节假日去探望原告 。因为自己从12岁开始就不再和王某某说话,到现在已经30年。

法院:关系恶化已久不是拒绝赡养的理由

证据显示,原告王某某为残疾人,单独居住在本市杨浦区,现已退休,每月退休工资为3000余元。被告周某某与其父亲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为自由职业者,无固定工作,离异单身,每月须支付女儿生活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首先,在物质赡养方面,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被告予以同意,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在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应给予父母在物质供养之外更多的精神关怀。

不可否认,本案原、被告之间关系恶化已久,但这并不是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原告现已73岁高龄,目前独居,身体不再康健如昔,对于子女精神上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更为强烈。诚望被告能放下往日怨尤,多思原告之恩情,多念尽孝之机会,避免“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憾。同时,也希望原告在处理双方关系中注重沟通方式,努力化解被告长久以来的心结,改善彼此亲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通话及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1000元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与原告王某某电话通话一次,每逢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各探望原告王某某一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来源:上海法治报

转自: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