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醉汉闯进小学大校长:这跟“我代表月亮消灭你”有啥区别

2021-10-01 13:37:58 法制快讯播报

近日,太康县马头镇杨庄小学校长王某与村民彭某校园内打架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2021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太康县马头镇彭楼村村民彭某中午饮酒后手机联系在杨庄小学任副校长的妻子,其妻因忙于事务未听到彭某的电话,彭某遂驾驶摩托车去学校找妻子。途中发现其与学校相邻的承包地里有垃圾,因此前曾发生过学校门卫将垃圾倾倒其承包地里并焚烧事件,彭某心里不满,遂手机联系该校校长王某讨说法,二人在校园见面,发生争执,相互殴打。经司法鉴定,彭、王二人均是轻伤。 事情发生后,政法机关经多次调解无效。目前,已依法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依法处置该案件,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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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小学校长王海峰的家属领到了逮捕通知书,叹气说:“太窝火了。” 6月21日下午5时许,醉汉彭建峰闯入杨庄小学校园,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了一句粗口,推搡着校长王海峰进入宿舍,动手打了王海峰。王海峰还手,致彭建峰倒在宿舍内。经鉴定,王海峰鼻骨骨折,彭建峰掉了三颗牙,两人均是轻伤二级。 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彭建峰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海峰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基于此,两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此外,彭建峰醉酒驾驶摩托车来到小学,涉嫌危险驾驶罪。 马头镇中心学校长邢彬义和当地诸多村民对这个事件感觉不公平:王校长被劣迹斑斑的彭建峰打了后还手,还被刑拘,别说校长当不了,甚至连公职都可能保不住。

感觉有的媒体在拱火,看描述应该是醉汉和校长有私人恩怨,对学生的爆了一句粗口,没有动手,而且是把校长推搡进宿舍打的。 感觉醉汉目标很明确,就是想过来揍校长一顿的,大概率不存在所谓保护孩子的情节。因为所谓的校长为了“保护学生”才打架这一条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法律是严谨的,不是情绪化的,这件事起因就是学校保安不止一次往醉汉田里倒大理,醉汉气不过找校长理论,进而吵起来,再打起来。醉汉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解决倒垃圾的问题,没有伤害学生。所以这就是很简单的互殴,只不过场所比较特殊而已。就像学校里两名教职工酒后打另外一名教职工,难道你能说反击的一方是“为了保护学生”吗?这跟“我代表月亮消灭你”有啥区别

举个例子,一个老师因为某些原因,一天酒后找到校长理论,然后两人打起来,都有受伤。你觉得校长的反击算“为了保护学生”吗? 回到这个案例,醉汉为了解决自己田里被学校保安倒垃圾的问题找校长理论,然后两人打起来,都有受伤。你还觉得校长的反击算“为了保护学生”吗? 很多人感情上站在校长这边无非是害怕成年人的矛盾误伤到孩子,但没必要“对人不对事”。法律法规是严谨的,就算醉汉人品再差,在这个案件中他并没有伤害学生,仅仅只是和校长打架,就只能算互殴,这很公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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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说坐等案情明晰啊! 我不是站边校长,无论什么事,在学校拳脚相向都不对,影响不好。 真是学校理亏,也不能我有理,我就可以无所顾忌,肆意宣泄情绪。 你看,场所是学校,在群众朴素的情感当中,这里是净土,是受保护的地方。 在这里,醉汉是外来人员,此劣势一;二是,他喝酒了,醉了,行为失控的几率太大,属于被忧心的对象,在神志不太清醒的情况下,给人感觉是怎么也不像是来谈论解决,想来闹事的;三是有前科,法律是公平的,但情感是有倾向的,人生有污点,在生活中就会付出代价,所以才会出现情况,先天劣势的情况。 地利人和都不在,才会出现有理也被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

还有没人发现七十多岁的保安吗?能保护什么?现在学校的保安都是统一指派,学校没有直接管理权,除了管管老实的学生进出校门,真有什么事还是得老师自己上。 三年学生的进出校门卡办了五六回了,还是形同虚设。假期值班就更不用说了。现在到处是摄像头,360度无死角。但是奈何门卫们也没人看啊,我们教学楼所有的办公室抽屉都经常被拆,啥后续没有。 放完假回校,门窗形同虚设,窗帘直接都被拆走,多媒体一体机和班级里面的摄像头连电线都是被剪干净的。都是大爷…

看了这个新闻,真是一声叹息。我也在村小学担任过副校长职务,九十年代本地民风还好,但总有个把无赖,到学校偷东西是小事,几个小青年在门口拉着六年级女生骚扰的事也有,我当时年轻,二十多岁吧,也会冲上去骂几句推搡几下。因为老师还是受人尊重,一般村民见了帮我的多。现在反社会的人总找幼儿园小学生杀人出气,非法闯入校园的无赖,绝不能当普通斗殴事件处理,这是我个人看法。

在我们国家,被打一般是不能还手的,因为会被认定为互相斗殴,都会被判刑。有人说,正当防卫。可是,故意打人、故意打伤人和故意打死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外在特征也不明显。也许打人过程中,主观目标就有可能发生变化,也许故意打人就可能变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也有可能变成打两下出口气算了。而且,打人的时候往往力度、打击部位和被打者的身体状况的因素,也会发生意外,本来只想故意打人,结果一棍子下去,把人打死了。这些都是不可控,也不可知的因素,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打者要想不因为互相斗殴而被判刑,最好就是打不还手。否则遇上特殊情况,不可控因素,或者遇上昏庸的办案人员,坐牢就不可避免了。

从这里看,一些其他国家的法律就有了可借鉴的地方。被人袭击,可以还手,只要不超过必要。因为对方来打你,首先违法,挑衅、故意伤人。因为打你就意味着想伤害你,甚至想打死你(尽管也许是一时激情),所以必要的自保权利还是应当赋予被打者的。咱们国家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得太苛刻,被打者慌乱、紧急情况下,很难注意正当防卫的法律要求,也许在胡乱挥舞手中棍棒挡架对方攻击时,就很有可能误击对方头部,致其伤亡。这时,在我国死者为大、为弱者的思维下,正当防卫者很难不被以防卫过当而判刑,或者承担民事责任。

咱们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限要求也很高,几乎是要求正当防卫者在被故意伤害的紧急时刻,还要保持清醒头脑,迅速判断,以何种方式防卫,既能达到防卫目的,又不会造成对方伤亡,以致防卫过当。这个一般人是做不到的。做到的,都是运气好。从这里就能感觉到,法律其实更注重保护的不是受害者,而是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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