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强制“刷脸”侵权,司法解释为黑科技打上法律“补丁”

2021-07-28 14:52:41 红星新闻

科技是一柄双刃剑,关键看如何“舞剑”。

强制“刷脸”又碰壁了。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根据该解释,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等。

对于“刷脸”技术,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在一些人看来,这是上天送来的“礼物”,常规的查验身份、社会管理等工作费时费力,有了人脸识别技术,分秒之间,敏感信息尽在掌握之中,不仅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更为以后“借鸡生蛋”奠定了基础,何乐而不为呢?

可是,对于一些被“刷脸”的人而言,人脸识别技术实在是让人膈应的东西。我的脸长在自己身上,别人居然想拍就拍,想用就用,如果不同意,竟然连小区大门都进不了。更要命的是,个人轨迹信息在“裸奔”,给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对于“刷脸”,我国立法也有动作。比如,《民法典》严格保护公民人格权益,明确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由此确定了知情同意的肖像权保护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立法未具体明确强制“刷脸”的违法属性,不利于实践操作。

今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中院就原告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强制“刷脸”第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认定野生动物世界“刷脸”入园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判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指纹在内的识别信息。这一案例得到了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注意,也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回应。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个案判决结果,并不能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综合来看,规制“刷脸”乱象,需要一部对症下药的司法解释。虽说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但秉持立法精神,可以实现法律的具体化,有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和不足。司法解释由最高法制定,对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更具有指导效力,有利于司法意图落地。

我们看到,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仅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强制“刷脸”属于侵权,还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积极回应了公众重大关切和维权呼声,既举起了立法精神,也接住了“地气”,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当然,最新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平心而论,“刷脸”科技也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不能一棒子打死。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符合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维护公共安全,为公共利益等“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如此有利于发挥“刷脸”的正面效应。

科技是一柄双刃剑,关键看如何“舞剑”。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了“刷脸”情形,消减了侵权之忧,在司法与现代科技的良性互动中,推动了社会进步。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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