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丨确立“类劳动关系”更好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2021-07-23 20:53:41 齐鲁壹点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者与用人单位被定义为“类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类劳动关系”涉及到几家,几家要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将迎来重大改革。

人社部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可以说,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就业形态之一。但是,平台用工、共享用工以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把灵活就业者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导致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早已成为社会之痛。这就需要在制度层面肯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价值,将经济上依附于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类雇员”,其法律关系界定为“类劳动关系”,以此明确法律对其劳动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而现在的灵活就业形式并不适合这一规定,而是存在事实上的“类劳动关系”。

“类劳动关系”的确定,有利于建立起不同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以及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争议处理等多项配套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需求。

作者 丁慎毅 

投稿邮箱 qilupinglun@sina.com


找记者、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点情报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体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